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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秩序,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和广大注册会计师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有序地开展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后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最低指导价格》是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的最低指导价格。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所的具体收费标准,在本所显要的位置公布并同时抄送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应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业务费用。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本所的收费标准时,可高于本办法的最低指导价,但不得低于本办法的最低指导价。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指导价收费。否则,视为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收取标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经营成本;
(二)承办委托业务可能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三)业务性质和繁简程度;
(四)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规定承办业务所需的工作量;
(五)注册会计师、助理人员和其他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
(六)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
(八)委托项目对会计师事务所特殊资质或者业务人员特殊技能的要求;
(九)其他因素。
第五条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内,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另行约定:
1.银行询证费;
2.异地执行业务的食宿费、差旅费用;
3.政府部门查询相关事项的费用;
4.非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而发生的除标准收费外的不可预见的费用。
第六条 计件收费适用于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和验资业务。特殊业务的收费,由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特定情况和工时标准确定收费金额。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付款时间等。按计时收费的,应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流程,合理地计算完成业务所需要的工时,并填写工时记录单。工时记录单应作为《业务约定书》的附件,并作为结算业务费用的依据。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参加投标时,应当根据招标邀请文件、标的说明文件等资料,结合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合理的投标价。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以低于承办该项目成本的投标价参加各种形式的投标活动。对设定费用上限的招标业务,如果达不到本所承办该项目的成本时,应拒绝参加投标。
第九条 协会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收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必要时,协会可组织全行业的收费大检查。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按本办法的规定收取业务费用,以各种方式压价竞争,承揽业务的,协会根据《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惩戒办法》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对查出不按最低指导价收费又不能保证业务质量的,给予行业惩戒。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将因收费价格原因而流失的客户向协会报备。协会将定期在行业内通报各事务所客户流失情况。
第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出资人、异地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负责人(以下统称事务所负责人),应当对本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其从业人员执行业务收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必须由本所负责人(或者负责人授权的其他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直接签订。不得委派非注册会计师的人员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委派执行现场(外勤)审验任务的业务人员中,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一名(含一名)。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本市范围内的业务,或者执行外地客户委托的业务,但外勤地仍在本市范围内的,或者受本市客户的委托,但外勤执行地在外地的,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十六条 承办咨询服务业务的收费不受本办法约束。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或团体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会员大会(或团体会员大会)授权市注协理事会解释。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最低指导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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