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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税务处理分析
      以债转股进行债务重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 例2.甲公司欠乙公司500万元货款,经协商,甲公司以其增发50万股普通股偿债,每股市价8元,面值1元。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 500 



  贷:股本 50  



  资本公积 450 



  甲公司“资本公积”450万元中,实际上包括了两部分股奉溢价350万元,债务重组所得100万元。这两部分“资本公积”的性质是不同的,所以笔者认为《准则》将这两部分“资本公积”合并反映是不恰当的,应将它们分别在“资本公积”的“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两个明细科目中反映。同时这两部分“资本公积”的税务处理也是不同的:“股本溢价”属于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股票面值的差额,不用作纳税调整处理,而“其他资本公积”属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这才是《办法》所说的债务重组所得,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作纳税调增处理。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债务人作纳税调增的金额一般应等于会计上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而债转股的纳税调增金额是唯一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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